簡單概括一下,這位童先生買房后不履行附加裝修協議,結果被開發商起訴。

然而反轉是:法院一審判決購房有效,向開發商賠裝修違約金可解除協議??!

這意味著,童先生和開發商簽訂的購房合同繼續有效,裝修合同被解除!

這不是武漢裝修WQ購房者的終極夢想嘛!

是不是特意外?劇情反轉的也很快!

大家也是不是覺得開發商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而童先生呢?那簡直就太劃算了嘛!相當于花了裝修總價10%的違約金解除了裝修合同。

下面咱們來具體看看是怎么回事。(本案件詳情來源于楚天都市報報道)

案件背景:

2017年底,童先生購買了位于中南拂曉城一套房,同時簽訂《武漢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房屋委托裝修協議》(下稱“裝修協議”)。

案件起因:?

童先生如約支付了購房款近99萬元,但對裝修總價23.05萬元存疑。該房屋的最終交付標準與在房管局備案的購房合同是不一致的,開發商在毛坯備案價約單價每平方米8500元的基礎上加了每平方米2000元的裝修款。根據裝修交付標準來看,其只包含地面、墻面、門窗、照明、天花板等一些硬裝,購房者入住時仍需自行購買家具、家電等。

童先生超過協議約定期限仍不支付裝修款。

案件經過:

開發商多次向童先生催收裝修款項,并于2018年7月14日以書面“催款函”的方式向其催收未果。2018年底,開發商向黃陂區人民法院起訴童先生,要求他支付裝修款及延期違約金,在訴訟過程中又變更訴求,要求同時解除兩份合同,童先生只需支付裝修款的10%作為違約金。

法院判決:

去年12月3日,黃陂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公開審理作出判決:解除委托裝修協議;童先生支付裝修款10%的違約金;駁回開發商其他訴求。

開發商表示,對該判決不服,已于19日向武漢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這應該是武漢第一例“買房成功退精裝”的法院判決案例!

法院判決書如下:

關于精裝修的事情一直都存在爭議,在廣州也發生過N多回這樣的案例。

不過和那些購房者比起來,武漢的這位購房者就比較幸運了。

一:購房者起訴“雙合同”中的裝修合同,敗訴!

2015年時,李某以“雙合同無效”為由,將開發商告上法庭。

李某表示,開發商故意隱瞞與合同有關的事實,而且開發商為規避限價簽訂雙合同捆綁裝修,有強制交易、欺詐消費者之嫌。

因此,李某要求開發商全額退還裝修款、房款以及定金。

對于此案件,法院認為,雙方爭議焦點在于涉案雙方所簽訂的相關合同合約是否依法成立。通過證據顯示,涉案商品房預售過程是公開的,合同雙方地位平等,無違反國家強制性法律規定,無損害國家、集體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也不存在李某主張的欺詐、強迫交易等情形。

而李某提到的購房合同、裝修合同均由李某與開發商共同簽訂,合同雙方身份、地位明確,合同條款清晰明了,不存在合同當事人故意隱瞞事實之情形。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其在相關合同上簽字所產生的法律效力。

隨后,法院判定李某敗訴。

關于裝修合同的法律效力問題,由于合同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是雙方當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簽訂的,并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所以,雙合同中的裝修合同部分,是具有法律效應的。

二:裝修標準不符合裝修合同,購房者敗訴!

今年年初,王某一紙訴狀將開發商告上了法院,要求開發商退還裝修款。

王某表示,當初自己是交了定金之后才得知需要簽訂雙合同,隨后自己提出不要裝修,但被開發商拒絕。隨后,王某懷疑開發商實際裝修價值不達標,有欺詐消費者的嫌疑,并拒絕支付剩余裝修款。

法院裁決時表示,根據當時的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涉案房屋相關城建檔案資料,裝修合同所約定的裝修費用反映的并非真實裝修成本,而是房價款的一部分,其與“毛坯房”買賣合同所約定的價款,共同構成涉案房屋的總價款并無不當。

由于裝修合同所約定的裝修費用其實是房屋總價款的一部分,并不是實際裝修成本,所以王某提出“實際裝修價值不達標”一事也不成立。

這一案件中,王某敗訴,并需向開發商支付剩余款項及違約金。

總的來說,從法院的判定來看,裝修款包含房款是合法的。

三:廣州法院最新判決:虛假裝修合同無效!

2013年,黃某購買了荔灣區某樓盤,購買時與開發商簽訂了購房合同。同時,黃某按照開發商的安排與某裝修公司簽訂了裝修合同,約定了裝修價款。兩份合同簽訂后,購房者支付了房價款和裝修款。

開發商承諾于2015年6月30日前交樓,否則將依據延期時長,按總房款的0.003%--0.008%賠付業主黃某違約金。

但是,2015年6月30日時,開發商并沒有按時交樓,而賠付違約金時,開發商未將裝修款計入房屋交易總價款進行賠付,僅將購房合同部分款項作為違約金計算基數。

于是,黃某將開發商告上法庭。

黃某表示,他簽訂裝修合同時并無某裝修公司人員在場簽約,而是在售樓部簽約,其簽字后是由開發商拿回去蓋上某裝修公司公章。

這一類案件的爭議焦點在于:房屋交易總價款中,是否包含裝修款項?

那么,法院是怎么判的呢?

根據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定,本案裝修合同實質為開發商主導所簽。

開發商主導購房者與某裝修公司簽訂的裝修合同,并非合同雙方當事人對房屋進行裝修的真實意思表示。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的買賣合同中已經約定案涉房屋裝修交付,可見,裝修的義務主體應為開發商,購房者無需再行與他人就案涉房屋簽訂裝修合同。

開發商主導購房者與某裝修公司簽訂裝修合同,實為將案涉房屋交易價款拆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為買賣合同價款,一部分為裝修價款,目的是規避地方政府房地產調控限價政策、逃避納稅義務,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的規定,購房者與某裝修公司簽訂裝修合同為虛假意思表示,并未真正履行,且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應為無效。

雙方當事人隱藏的真實意思表示為案涉房屋實際交易價款應為買賣合同價款與裝修價款之和。因此,購房者要求以兩項價款之和作為計算逾期辦證違約金的基數,依法有據,應予支持。

在這一個案例中,法院判定虛假裝修合同無效,是因其屬于民法總則規定的虛假的意思表示,但最終并不能發生退回裝修款的效力,而只是將其糾正回歸到房屋買賣合同本身,維護買房者的合法權益。

簡單點說,未來如果開發商存在違約行為,購房者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可以按全部總價款主張計付違約金。

相對于其它城市而言,武漢這次的案件判決還是讓人眼前一亮的,畢竟支付裝修款10%的違約金解除裝修合同,還是非常劃算的,這也是武漢普遍退精裝購房者的終極夢想??!

房產業內人士政國策表示,“最近兩年,限價之后,武漢裝修房市場游戲規則是雙合同,分別簽訂毛坯房購房合同和委托裝修協議,只要毛坯,不要裝修? 那是不存在的,必須一起簽。而這個判決,挑戰了整個市場的慣性思維,給武漢樓市提了個醒,同時,對于目前維權的裝修房業主們,可能也是一個不小的刺激?!?/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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